投资者关系

“2022年世界投资者周”——案例(三) -欧洲杯投注官网

作者: 浏览:

趋势制造有玄机   不要迷信涨停板

(一) 案情回顾

马某和曹某分别为某投资公司和某私募基金的负责人,该投资公司和私募基金共用办公地点,马某和曹某共同控制个人、 信托账户共3个 (以下简称 “账户组” ),合谋通过操纵a股票股价获利。

2016年7月5日至7月12日为账户组操纵某上市公司股票的拉抬建仓期。7月5日至8日,股价相对较为平稳。账户组合计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900.59万股。7月11日,账户组开始制造涨停板走势:14:03:18至14:06:13,拉抬股价至涨停后,继续以涨停价申报买单,共申买29笔合计600.93万股,截至当日收盘,账户组未成交的涨停价买入申报量达574.86万股,占全市场未成交涨停价买入申报量的51.73%。

7月12日,账户组复制了7月11日的交易方式:14:29: 13至14:32:34,拉抬股价至涨停后,继续以涨停价申报买单,共申买23笔合计509.86万股。截至当日收盘,账户组未成交的涨停价买入申报量达393.63万股,占全市场未成交涨停价买入申报量的49.14%,与7月11日略有不同的是,7月12日账户组在拉抬过程中开始出货,当日净卖出191.16万股。

7月13日、14日,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异常波动实施停牌。7月15日恢复交易当天,股价跌停,账户组当日卖出所持数量的94.73%。持仓从1043.85万股减至48.69万股。 7月18日,账户组将股票全部出清,股价下跌6.48%。2016年7月5日至7月18日短短8个交易日,该股走出了急速上涨下跌的走势。

此案中,违法主体利用操纵手段在8个交易日获利2288万元,最后被证监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合计6865万元。

(二) 案件分析与启示

本案揭示了违法主体利用投资者对涨停板股票的迷信心理,通过制造股价的涨停趋势,获得巨额收益的市场操纵手段。其中的主要步骤包括:

1、稳步建仓相关股票;

2、刻意将股价引导至接近或达到涨停;

3、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,继续以涨幅限制价

格大量、大额申报买入;

4、达到吸引其他投资者买入的目的后,趁机高位卖出

获利。

我国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市场操纵行为,列举了四种操纵手段。本案例中,马某和曹某违反了第一款第(一) 项、第(三) 项、第(四) 项的规定,分别为“单独或者通过合谋,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,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”“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,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”和“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”。

很多人乐于向亲人朋友传授这样的“投资经验”: 证券在当日收盘时涨停,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,下一交易日有较大可能继续上涨。如果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,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,甚至会出现连续多日涨停的情况,部分投资者按照这类经验, 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追逐涨停板股票。但是,涨停板股票并非有稳定收益保障,而可能是违法主体操纵证券市场的结果。

在本案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中,如果投资者跟风在7月12日或15日买入,则短时间内很可能就将遭受较大损失。 在跌停状态下,甚至没有机会止损。因此,投资者对于价格非理性变化的股票,要全面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,与同行业公司等进行横向纵向比较,找到股票内在价值的依据,不要盲从追涨,也不要迷信涨停板,避免参与股票的市场过度炒作,形成良好的投资习惯。

 

摘自《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汇编》


网站地图